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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矿产资源审批服务事项信用承诺有关要求的通知-中一信国际信用评价有限公司

时间: 2019-09-18 16:55:00    浏览: 315

  矿业勘查探矿采矿许可信用承诺实施要求
  依据《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办法(试行)》,制定矿业勘查探矿采矿许可信用承诺实施要求。
  一、实施方式
  矿业勘查探矿采矿许可信用承诺事项实行 “容缺后补”的方式实施。“容缺后补”材料是:
  1.勘查工作计划或勘查合同;
  2.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主要分为告知、承诺、办理、履诺、采信五个程序。
  (一)告知。行政审批部门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或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务服务网告知申请人按照规范的单一行政许可事项  操作规程准备申请材料,并指导填写承诺书。
  (二)承诺。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时,填写《审批服务事项信用承诺书》并签字或盖章。行政相对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作出承诺。在办理过程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做出承诺。承诺时限为自申请人作出承诺之日起60日内。
  (三)办理。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经签章的承诺书后,通过天津市政务服务系统比对行政相对人的信用状况,对未列入黑名单的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材料,经审核无误的,即时受理申请事项,当场或在承诺审批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证书。
  (四)履诺。行政相对人按照承诺书约定要求和期限补齐申请材料。
  (五)采信。行政审批部门将承诺书纳入行政相对人信用记录。
  三、监管办法和手段
  (一)矿业勘查探矿采矿许可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信用承诺事项加强监督管理,监督申请人切实履行承诺。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二)申请矿业勘查探矿采矿许可信用承诺的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局将申请人纳入本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名单。
  四、失信与惩戒
  根据《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办法(试行)》,按照“你承诺、我审批,你失信、我撤销”的原则实施信用承诺制。
  (一)失信。行政相对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失信”:
  1.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欺诈隐瞒、恶意欺骗情形的;
  2.未按时提交约定申请材料的;
  3.提交约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行政许可决定被撤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惩戒。行政相对人发生“失信”情形的,行政审批部门依据《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办法(试行)》实施撤销矿业勘查探矿采矿行政许可决定,告知申请人并签发《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相对人在做出承诺之日起至补齐全部申请材料期间,依据行政许可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列入诚信“黑名单”。
  《矿业勘查探矿采矿许可信用承诺实施要求》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登记
  信用承诺实施要求
  依据《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办法(试行)》,制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登记信用承诺实施要求。
  一、实施方式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登记信用承诺事项实行 “容缺后补”的方式实施。“容缺后补”材料是:
  1.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登记申请书;
  2.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登记表;
  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主要分为告知、承诺、办理、履诺、采信五个程序。
  (一)告知。行政管理部门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或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务服务网告知申请人按照规范的单一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程准备申请材料,并指导填写承诺书。
  (二)承诺。行政相对人提出政务服务申请时,填写《审批服务事项信用承诺书》并签字或盖章。行政相对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作出承诺。在办理过程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做出承诺。承诺时限为自申请人作出承诺之日起60日内。
  (三)办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经签章的承诺书后,通过天津市政务服务系统比对行政相对人的信用状况,对未列入黑名单的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材料,经审核无误的,即时受理申请事项,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决定并发放登记书。
  (四)履诺。行政相对人按照承诺书约定要求和期限补齐申请材料。
  (五)采信。行政管理部门将承诺书纳入行政相对人信用记录。
  三、监管办法和手段
  (一)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登记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信用承诺事项加强监督管理,监督申请人切实履行承诺。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二)申请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登记信用承诺的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局将申请人纳入本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名单。
  四、失信与惩戒
  根据《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办法(试行)》,按照“你承诺、我审批,你失信、我撤销”的原则实施信用承诺制。
  (一)失信。行政相对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失信”:
  1.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欺诈隐瞒、恶意欺骗情形的;
  2.未按时提交约定申请材料的;
  3.提交约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行政许可决定被撤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惩戒。行政相对人发生“失信”情形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办法(试行)》实施撤销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登记决定,告知申请人并签发《撤销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登记决定书》。行政相对人在做出承诺之日起至补齐全部申请材料期间,依据登记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列入诚信“黑名单”。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登记信用承诺实施要求》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3
  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登记信用承诺实施要求
  依据《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办法(试行)》,制定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登记信用承诺实施要求。
  一、实施方式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登记信用承诺事项实行 “容缺后补”的方式实施。“容缺后补”材料是:
  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与安排情况表;
  2.评估师及专家署名的个人评审意见;
  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
  4.申报单位及报告编制单位对相关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书;
  5.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副本复印件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复印件;
  6.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二、办理程序
  主要分为告知、承诺、办理、履诺、采信五个程序。
  (一)告知。行政管理部门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或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务服务网告知申请人按照规范的单一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程准备申请材料,并指导填写承诺书。
  (二)承诺。行政相对人提出政务服务申请时,填写《审批服务事项信用承诺书》并签字或盖章。行政相对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作出承诺。在办理过程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做出承诺。承诺时限为自申请人作出承诺之日起60日内。
  (三)办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经签章的承诺书后,通过天津市政务服务系统比对行政相对人的信用状况,对未列入黑名单的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材料,经审核无误的,即时受理申请事项,当场或在承诺审批时限内做出决定并发放登记书。
  (四)履诺。行政相对人按照承诺书约定要求和期限补齐申请材料。
  (五)采信。行政管理部门将承诺书纳入行政相对人信用记录。
  三、监管办法和手段
  (一)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登记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信用承诺事项加强监督管理,监督申请人切实履行承诺。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二)申请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登记信用承诺的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局将申请人纳入本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名单。
  四、失信与惩戒
  根据《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办法(试行)》,按照“你承诺、我审批,你失信、我撤销”的原则实施信用承诺制。
  (一)失信。行政相对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失信”:
  1.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欺诈隐瞒、恶意欺骗情形的;
  2.未按时提交约定申请材料的;
  3.提交约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行政许可决定被撤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惩戒。行政相对人发生“失信”情形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办法(试行)》实施撤销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登记决定,告知申请人并签发《撤销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登记决定书》。行政相对人在做出承诺之日起至补齐全部申请材料期间,依据登记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列入诚信“黑名单”。
  《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登记信用承诺实施要求》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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